金年会

校情总揽
学校章程


      序 言
      金年会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地方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前身是1979年成立的浙江嘉兴供销技工学校,1995年更名为湖州贸易经济学校。1999年在湖州贸易经济学校基础上开始筹建,2000年8月与湖州广播电视大学合署,2001年7月浙江食品工贸学校并入,2002年1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
      学校立足湖州、服务浙江、面向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秉承“崇德尚能”校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形成了融高职教育、开放教育、农民教育、社区教育“四位一体”的办学格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金年会,简称“湖州职院”,英文译名Huzhou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缩写为HZVT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莱西市经济开发区香港路北首。
      学校网址为http://www.hzvtc.net.cn。
      经举办者同意,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由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管,保障学校依法行使自主办学权,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支持学校发展。
      根据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按照德育为先、能力为本、全面发展的要求,培养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文厚、技湛、商慧”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路,努力把学校建设成办学特色鲜明、综合实力强劲、服务优势明显、社会满意度高的地方性高职院校。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九条 学校主要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学校的各项政策制度、资源服务应突出教育教学的中心地位,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活动;
      (四)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行政管理、教学单位、直属后勤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及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分配方案;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以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农民教育、社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教育类型;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加强与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构建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与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金年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与管理、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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