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校情总揽
学校章程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金年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金年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中国共产党金年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引领学校办出特色、争创名校;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产学研合作需要,设立研究所、研发中心等科研基层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教学与学术治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事务发展、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等重大科学研究计划等;
      (三)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校科研政策与制度;
      (五)评议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成果以及人才基金、学术荣誉等学术事项;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六)制定学术道德规范,评议学术争议与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临时性机构。各学院(部)设置的学术分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教学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专业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及其调整方案;
      (二)研究学校教学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对教学改革重大问题提供论证意见,并向校长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三)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评价等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对教学工作状态进行评估;
      (四)评审教学研究项目、鉴定教学成果;
      (五)审核评定教学能手、教学名师等教学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协调处理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八)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评议、决定的事项。
      教学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以及主任产生程序等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员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等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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