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

校情总揽
学校章程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审议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三)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五)讨论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机构。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其他统战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社团组织,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并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节 二级教学单位
      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是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的学院等相关教学部门,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立与调整二级教学单位组织与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教学单位办学的主体作用。二级教学单位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履行教育基本职能,自主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其他工作,定期向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主要讨论和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督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专业职务的教育工作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是指由学校依法聘用的各类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管理、服务等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员工。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制度。
      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度,合同用工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资格认证制、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主要实行职员制和岗位聘用制;工勤人员主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聘用制。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行政管理等活动,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等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尽职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和学生利益;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办法,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条 学校重视教师综合素质与专业教学能力的提升,强化教师“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建设。学校重视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合同合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师荣休制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教职员工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包括在金年会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长短期培训的学生。学历教育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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